关于对有效身份证件超期客户进行提示的通告

尊敬的客户:根据《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

尊敬的客户:

根据《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2号)第十九条“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金融机构应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等相关规定,我行将对有效身份证件有效期超过一定期限的账户部分支付业务进行限制,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如果您的有效身份证件已超期90天,请及时持有效身份证件,通过我行营业网点进行证件信息更新。

二、如果您的有效身份证件已超期90天且未及时更新,我行将按照规定对您名下的账户采取禁止资金转出的限制措施,但可接收来账,支持办理查询、口头挂失等业务。

 

敬请您妥善安排业务办理时间,提前做好相应安排,对由此给您带来的诸多不便,我行深表歉意。同时,对您长期以来给予的大力支持和积极配合表示衷心的感谢!

敬请广大客户相互告知。

 

山东利津舜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